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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道德与中立政府 [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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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古典自由主义”市场原则由亚当•斯密所奠定,其道德基础是:每个人的关心自己利益的同时,社会利益得以增进;每个人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社会利益得以保护。它求政府在个人之间严守中立。但是,这种中立政府是人为设计的。于是,“新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中立政府是市场自我运行、自我约束的结果。它企图实现“人生而自由”的信条,又打破“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梦魇。 关键词:市场道德 中立政府 古典自由主义 新古典自由主义
市场原则是一切“消极自由”主义,包括“古典自由主义”与“新古典自由主义”国家观的理论根基,他们认为,市场原则是一个自生自发、自我组织的原则,政府正是这一原则的衍生物,因此,政府必须是中立的。在道德领域他们所要确立的原则:不是追寻美德和崇高,而是约束个人对他人的无害;在政治领域他们所要探讨的问题:市场为政府留有多大的余地,而不是政府划定市场延展的范围。但是,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对中立政府的人为设计不同,新古典自由主义认为,政府是市场自我生成、自我约束的结果。
一、古典自由主义:根据市场道德设计中立政府
为什么是市场为政府留有多大的余地而不是相反?这就需要我们追溯市场原则的道德根据。市场原则奠基于近代经验论哲学和个人主义道德观,它以不可知论作为立论的根据,并把它作为人的基本观念,以此探讨国家的可欲性。近代经验论认为,只有人的感觉经验是惟一真实的,不同的感觉经验是自身独立的;理性的作用就是将这些不同的感觉经验连接起来形成知识,至于超验的纯粹理性知识只是心理活动的结果,是不可知的。休谟、洛克、亚当•斯密和密尔等都是如此。这样,人类知识就不具有客观性,只具有主观约定的意义。人生在世应追求真实的感觉和心理的快乐,这就是人的幸福,否则,只能被幻象所蒙蔽。而感觉与心理的快乐只具有个体的真实性,它们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当这种个体真实性需要而且必须被维护时,它就成了一种权利要求,这就是“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与平等。从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逻辑上看,自由与平等本身就是市场的原则,或者说,市场原始契约的根据就是“自由”与“平等”,其它的一些,诸如市场的开放性等原则,都是由此而派生的。 亚当•斯密被公认为市场原则的奠基人,他“对自由市场的描摹始终处于经济理论的中心地位,尽管受到挑战,但永远不会被取代。” 同时,亚当•斯密也是“中立政府”的倡导者,后人把他所倡导的中立政府概括为“守夜人”,即市场原则并不要求政府是最好的,但它要求政府必须是无害的。 有人认为,亚当•斯密的市场理论一言以蔽之——“自私”与“自利”。这种概括无疑是凝练而精当的,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说,日常生活中有许多被毒化的语言,“自私”、“自利”就是如此,它实际上相当于孟子所说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于人与人有相同或相似的“同情”之心,依此所发出的行为才是“合宜”的,“我们对别人的感受没有直接经验,除了设身处地的想象外,我们无法知道别人的感受。” 因此,“自爱是一种从来不会在某种程度上或某一方面成为美德的节操。它一妨害众人的利益,就成为一种罪恶。当它除了使个人关心自己的幸福之外并没有别的什么后果时,它只是一种无害的品质,虽然它不应该得到称赞,但也不应该受到责备。” 人们所做的那些仁慈行为,根源于自私自利的强烈动机。每个人的关心自己利益的同时,社会利益得以增进;每个人在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社会利益得以保护。“各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地所作的努力,就是一种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压抑的政治经济的不良结果。” 亚当•斯密认为,这就是社会正义。而且,每一个人所需要关心与保护的利益并不相同,所以,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正义。 人的善行并不是一个社会的必须,但正义的准则,即对人的最基本的行为制约,它是一个社会得以建立的基础,“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做出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 所以,政府不是为了人们的美德而存在,是为了社会正义而必备。 尽管亚当•斯密也要求政府严守中立,但是,他所理解的政府是根据市场原则划定的政府,而不是根据市场原则来推定政府的合法性。他从个人收入的来源推定国家的税收的来源。国家防务、司法、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君主尊严的费用等,主要是从当时的政治需要出发,而不是从社会正义原则出发,进行推演和计算的。亚当•斯密以“无形的手”的市场原则,揭示了社会财富来源于日益分工的社会劳动,将经济学科学化。但他并没有把市场原则贯彻到政治领域,形成科学的政治学。重要的是,从现实政治需要出发所确立的政府是不可能真正地保持中立的。
二、新古典自由主义:根据市场道德形成中立政府
经过德国古典哲学从理论上、法国大革命从实践中、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指导下的共产主义运动,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批判性洗涤;两次世界大战的冲击;来自“发达工业社会”内部,为解决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经济危机”而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方式日趋凋零。然而,对这些因素交叠作用的反省之中,罗斯福却倔强地指出:“一个纲领,其基本命题是,并非追求利润的自由企业制度已在这一代人中失败,而是尚未经受考验。” 同样,自由主义也以更为彻底的面貌出现,而且,在政治、哲学、尤其是经济领域产生过深入而持久的影响,被人们称为“新古典自由主义” 。其中著名的代表人物有:米塞斯(L.Von.Mises)、哈耶克(F.A.Hayek)、布坎南(James Buchanan)、弗里德曼(M.Friedman)、科斯(Ronald H. Coas)、柏林(Isaiah Berlin)、诺齐克等等。他们承继“古典自由主义”市场原则,但不满意“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的政治设计。认为,资本主义之所以发生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和其它诸多问题,并不是市场本身是否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和人为干预的问题,恰恰相反,是人为干预太过的问题,应当使市场更充分地自我发育(市场不是培育、孵化出来的)。比如,科斯认为,只有交易成本为“零”,即在剔除政府干预行为的理想条件下——当然这只是一个理想条件,交易才能够最为充分,因此,应尽可能地减少政府的人为市场限制。 两次世界大战,在战争前夕和战争中,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显得特别突出,以至于信奉市场原则的哈耶克等学者倍遭冷落。二战后,这些学者对在战争前后,国家职能不断增加、经济规则不断被政治干扰而担忧,于是,他们在亚当•斯密的市场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没有所谓“社会正义”,哈耶克认为,“‘社会正义’并不像‘社会规范’那样,乃是在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作为个人行动的一种惯例而演化发展起来的一种产物,也不是作为社会的产物或一种社会过程的产物,而是作为一种强加给社会的观念而存在的。” 同样,也没有所谓“社会利益”,只有分立的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则寄予于个人的财产权。个人的财产要充分而自由地得以发展必须减少交易成本,国家越小、规则越简明,交易必然最为充分。这是对“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一般概览。 “新古典自由主义”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规则(Law)先于国家,市场先于规则。因此,市场原则就是无规则或“前规则”,而一切“后规则”的市场一定是封闭的、有限的和人为设计的,与市场的开放性(如,“机会均等”)与交易的充分性是相违背的。我们借用诺齐克的“非模式化”一词,可将市场概括为“非模式化的合作”。著名经济学家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说,市场“立基于不侵犯人或他人的财产权的自由原则,简而言之,以理性的而不仅仅是传统的为基础。” 只有个人的理性目的,而没有统一的社会目标。由此可见,市场原则就是个人自由的原则。 “自由的个人将形成什么样的国家”——国家的形成、存续皆仰赖于“自由的个人”,即把个人自由作为天条,这就是哈耶克和诺齐克。“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观以克服“古典自由主义”国家观的非最小化而导致对个人基本自由的干预而出现的。 哈耶克以“介于理性和本能之间”的习俗与传统(这是他所说的“内部秩序”的源泉)为个人自由的立足点,以“社会中他人的强制尽可能地减少到最低限度”, 为自由状态,以此作为一切立法的基础。秩序的扩展(即社会制度形成与变迁)是通过市场中,个人的清晰愿望和要求被尊重、满足,但总体上却是在我们不知为何的情况下自发进行着。一切人为设计的“外部秩序”企图使“内部秩序”得以扩展都是对自由干涉甚至是取消自由,这是由于人类理性对事物是无法确知的缘故。然而,“自生自发的发展过程有可能会陷入一种困境, 而这种困境则是它仅凭自身的力量所不能摆脱的, 或者说, 至少不是它能够很快加以克服的。” 因此需要形成规则,立法确认并组成政府,这样,自由又依于规则和立法。不过,哈耶克的规则不是人为刻意安排的,“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 规则只是重释旧有的真理,以保持其解释力,此其一;其二,规则必须是抽象的,才能保证不对内部秩序造成破坏;其三,规则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功利主义的国家设计是为了社会整体功利的最大化和痛苦的最小化;哈耶克的规则不直接为人们提供利益,只是为人们获得利益提供公平的机会(尽管每一个人的机会并不相同)。哈耶克试图表明:国家、政府、立法和规则既立于自由,同时,自由也依于规则、立法、政府与国家。 通过以上对哈耶克国家观的阐述有必要提出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哈耶克的市场只是财产权的市场——“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分立的财产得到承认,显然标志着文明的开始。” 哈耶克企图从不可知论的角度来阐发自由秩序的扩展,并以之说明扩展了的秩序仍然保持着自由。这很难让人信服,比如,从敬天、尊阳到敬夫、殉夫,进而“殉夫制”。如果说这不是一个自由(显然不是自由)的扩展,那么在这里,就不能用不可知论来说解。总之,自由与立法的相互循环中,有可能走向低级循环,而摧毁个人自由。 如果自由的个人能通过市场的自由而形成自由的国家,而且国家能够根据个人自由的要求而不断地保持对自由永远敞开——国家成于个人自由而达于个人自由。这对个人自由至上的信奉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具吸引力选择。诺齐克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就是这样一个极端个人自由的国家观。它禀持康德道德理性形而上学不可知论的“意志自由”(“以人为目的,而不仅仅以人为工具”,诺齐克将它理解为实证化为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市场原则。前者为体,后者为用:意志自由是市场原则的灵魂,市场以意志自由为道德约束,同时道德约束又是在市场中形成的。诺齐克认为,以这种方式所形成的国家是“最小国家”,而且,它是国家不可超越的极大值,否则,就会导致对个人自然权利的侵犯。 诺齐克从“自由状态”理论出发,认为,如果一个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其实现程序是个人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及其延伸,那么,这种社会制度就是合理的。“如果发现政治特征和政治联系可以还原为表面上很不同的非政治特征和联系,或者与他们统一起来,这就将是一个令人振奋的结果。” 于是,诺齐克以“非政治”方式来解释其自由独立性的政治理论。自然状态中,人们为了更有效地保障自身利益,形成相互保护的社团;随着不同的这类社团的相互竞争,逐渐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地区内形成了“支配性保护社团”;然后,在这种社团的基础上形成具有强力独占权资格的“超弱意义上的国家”;这种国家最终给那些不加入任何团体的个人提供保护性赔偿,并使这些个人纳入到国家中来,“最弱意义的国家”便形成了,而且,政治权力只能发展到“最小国家”为止,否则,功能更多的政治权力就会侵犯个人的自由。它既实现了卢梭所指出“人生而自由”的信条,又打碎了“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的梦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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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uokq 评论()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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